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0]49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信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是指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因公共信息系统出现病毒感染、非法入侵、软硬件故障、人为误操作以及因爆炸、火灾、地震、雷击、台风等外力因素而导致的系统宕机、网络瘫痪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条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分级)
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二)重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三)较大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共信息系统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