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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吕政办发[201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效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9]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动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运行机制(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市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县两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领导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分析评估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监督和督促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解决发现的实际问题,促进各项交通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四级交安委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加快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及有车企业四级交安委网络体系,主要职责是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所属车辆安全监管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当地政府交安委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延伸到每个社会层面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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