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价格发〔2010〕170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城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现对我省供热计量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按照国家四部委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我省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我省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认识出台热计量收费政策的重要性,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民惠民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
(一)适用范围
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用户。
(二)定价原则
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保证供热质量、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负担。
(三)定价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两部制热价,按用户性质应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计量热价根据各市实际情况按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量方法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