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市律协各联络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及省律协《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杭州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现将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二、年度考核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5日。
三、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
《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遵守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情况;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履行个人会员义务情况、会费缴纳情况;
(六)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十)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合格”等次:
(一)遵守
《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
(二)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
(五)履行了会员义务;
(六)在执业过程中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七)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或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期已满或已执行;
(八)尽职尽责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九)承办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体性案件等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律师协会组织统一集中培训教育;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考核“不合格”的,依照行业处分规则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律师暂缓考核
律师因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应当暂缓对该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并整改后再予考核。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对律师开展年度考核,并向市律师协会报送考核材料接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