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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府发〔2010〕1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条 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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