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方案,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特别是限速、让行、指路标志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前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标线的设置,消除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畅通工程”四等以上管理水平的要求,于2010年底前完成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和道路交通隔离、渠化及停车场地规划等工作。
3.加大科技设施投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电子警察、监控等路面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城区主要路口要增加电子警察系统,逐步完善监控、信号控制、交通诱导、违法监测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进智能化交通管理进程,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国道、省道现有的交通电子监控系统,进行改建完善,实现监控信息定时上传、联网监控、查询和报警等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路面、源头的管控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明确人员,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活动扎实稳步开展。
(二)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及办结时限。公安、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切实提高思想责任意识,加强对相关部门分解任务的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格考核,确保实效。本实施方案实行季度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将对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各县(特区、区)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考核,对第一次考核达不到市(州、地)级标准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两次考核仍不达到标准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将给予挂黄牌警告,其政府相关负责人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