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道路交通管控能力
1.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公路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以320国道和102、212、307省道及水黄高等级公路为整治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夜间通行管理,严格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严肃查处超速、超员、超载、违法载人及无牌无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严格纠正、依法处罚的高压态势。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交通影响评价机制,进行工程施工城市交通影响综合分析、评价,制定交通组织方案,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要科学规划建设停车场地,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增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使动、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动静态交通的管理,加强集市场镇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点、段的交通管理,及时清理非交通占道,对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行教育管理,着力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信号灯和斑马线意识。
3.实行抄告举报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通过实行执法告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单位人员的,抄告相关单位,使单位参与教育和管理;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公路运输及客运企业的,抄告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由交通、安监等部门责令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再教育和再处理;交通、安监、农机等部门也要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实现信息共享。要在客运车站、客运车辆上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4.加强案件侦破工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力度,以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不得低于85%。
(四)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严把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关。公安交警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培训内容,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建立因培训、考试质量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制度,对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车管所等级评定和考试员、检验员等级管理机制,建立驾校考试合格率和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机制,切实提高驾驶人驾驶道德和驾驶技能,严格客运驾驶人资质审查把关。
2.严把新车上牌入户关。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车管所的监督管理,车管所在办理车辆入户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光盘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车架号标准印膜、机动车盗抢信息库,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非法拼组装及盗抢车辆通过检验,办理牌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