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1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省局“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现行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
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