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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加分:

  1.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加1分。

  2.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伤残人数、较大事故起数“四下降”加2分。

  3.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总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加2分。

  4.成功开展事故救援抢险,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获省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5.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上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市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1分/1篇,省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0.5分/篇,国家级主流媒体发表的加1分/篇,同一篇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为依据;发表的文章不含简讯;满分3分)。

  6.创新安全管理思路、方法、体制和机制,取得较好效果。被市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1分,被省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3分,被国家级肯定和推广1项加5分,同一项按最高分只计入1次,(以各单位提供的推广文件、表彰文件、会议资料为依据)。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

  1.本辖区、本行业内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0.5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起扣1分。

  2.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

  3.年终考核未提供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的扣3分。

  有下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1.本辖区、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

  2.本辖区、本行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3.年终目标考核不达标即考核未达80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90-94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 对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在年度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向各级各部门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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