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0]42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鉴于全省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原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印章、执业信息卡和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印章、执业信息卡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二、各地要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力度,对存在虚假注册、挂靠注册、出租出借执业资格和执业印章以及伪造注册证书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绝不姑息迁就。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注册执业人员要坚决清出市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度。
三、各地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要加大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征集和发布力度,对少数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重复注册或者挂靠注册、私卖执业证书和印章等不良行为,要及时记入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