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2010]4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市区医疗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市区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市区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市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根据《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区内(含城中村)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下放给郾城、源汇、召陵区的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的行政审批权。
市区内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2006年-2010年漯河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的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出台后,按照新规划执行。
根据漯河市市区发展情况,本文件所述“市区”范围暂定为:107国道以东、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龙江路以南。
市区内个体诊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鉴于目前市区内个体诊所已达饱和状态,市区内暂停设置审批新的个体诊所,需要设置审批时,另行通知。
各区已经审批的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许可期限界满后,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设置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各区已审批的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批准备案的个体诊所,仍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批准备案的不予认可,由各区进行清理整顿。
二、加强对市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经济开发区没有专门监管机构,其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严格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及监管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