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