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予以报告。
第十五条 被评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