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39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决定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650元、710元、780元、850元。根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各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0%执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时间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一致,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