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变动,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取消收费项目,以及收费项目转性的,由执收单位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五)进一步完善收费(税)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将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窗口公示,标明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减免幅度等内容,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凡不在公示之列的,一律不得收费。各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要在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变更公示。
(六)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一事一议”需要减免收费的,按原程序和规定进行申报,研究批准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执行。
三、收费(税)程序
建设项目的收费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填写“马鞍山市建设项目确认表”,对照本办法提出分类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初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复审;相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收费(税)环节
缴费为两个环节:
(一)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收费(税)项目12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设项目放线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防雷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二)办理土地、房产证收费(税)项目5项:
土地登记费,房产测绘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契税。
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外地来马建安工程税在实际发生时收取。
五、监督保障
“一表制”中的各项费用(税)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外收费。除因特殊原因(如契税)因场地一时不能迁入中心,经批准可暂缓。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减免手续的,相关单位可以拒绝受理。对擅自减免的,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补缴。
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审定程序、缴费手续等进行监管,发现有违规现象的,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