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0〕1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7号)精神,现就调整手足口病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报销范围、保障重症患者救治
各区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符合《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附件1)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及时给予报付,现将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针对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为确保救治效果,推荐各级医疗机构使用EV71抗体效价大于1:256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开展救治工作)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保证重症患者及时得到救治。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减轻患者负担。
二、规范诊疗、合理救治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感染手足口病的参合患者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既要全力救治患者,也要坚持合理施治、合理收费,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严禁拒收、推诿危重患者。对于由各级政府无偿调配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向患者收费,也不得向新农合基金申请报付。
三、加强服务、及时结算
各区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为参合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参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出院时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其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其垫付的报销补偿资金,对于政府指定、收治重症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预付部分补偿费用,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由当地政府确定为手足口病重症患者集中收治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