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采集复合药品信息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关于“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的规定,对申请纳入我省药品目录范围的乙类复合药品,采集相关信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复合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组成,所组成的西药须是《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
(二)复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等于或低于所组成药品最高零售价之和。
二、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表(附后),并提供复合药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批件、法定说明书、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复合药临床比较优势等相关资料。
三、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我厅将会同有关厅局,对申请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有关程序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