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市律协关于开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协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的紧急通知》(杭律〔2008〕39号)。为切实关心、关注刑辩律师的执业状态和执业风险,提升我市律师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风险防控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经研究,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检查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检查方式
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进行抽查。
三、检查时间安排
1.4月10前下发文件动员。
2.4月30日前各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市直所交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各区、县(市)律师事务所交当地司法局。
3.5月上旬召开会议,听取各区、县(市)关于律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的汇报,并安排抽查工作。
4.5月3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汇总抽查情况。
四、检查内容时段
各律师事务所自《关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的紧急通知》(杭律〔2008〕39号)文件下发后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收案办理的刑事案件。
五、检查内容
1.各律师事务所在检查内容时段内承办的刑事案件总数以及各案件详情表(详情表应当包括收、结案时间、当事人姓名、涉嫌罪名、承办律师姓名以及开始执业年月、会见情况、调查情况、如系共同犯罪案件还应包括不同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之间的相互工作沟通情况、主要辩护或者代理观点及其表达方式、结案时的案件状况或者结果、承办机关以及审级等)。
2.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杭律〔2008〕39号)紧急通知以后,组织全体律师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学习情况、学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