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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出资渠道。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十三、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伙企业登记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权下放到农村工商所;将各县(市、双阳区)区域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权,委托下放给县(市、双阳区)工商机关办理。

  三十四、鼓励农民通过自产自销增加收入。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

  三十五、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强化经纪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促进农产品市场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流通对接;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实行备案管理、自愿登记;在农村工商所建立经纪人服务站,实现产销地、服务站之间信息互通和农、工、商联动。

  三十六、支持广告业发展。停止征收户外广告登记费;放宽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企业的资格限制,将申请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企业的设立资格期限和注册资本额度分别调整为1年和50万元;允许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企业在各县(市、双阳区)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七、大力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支持我市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区域经济支柱产业、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经营者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指导企业运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允许企业在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情况下,全部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专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

  三十八、鼓励企业对其商标专用权的宣传。支持企业以其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允许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在行政区划前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三十九、引导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对自主品牌的法律保护。大力整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强化对定牌加工、商标印制、商品交易市场、专营专卖、展销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商标案件举报和投诉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根据企业需求,工商机关免费开展企业创牌辅导培训,帮助企业提升商标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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