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六、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对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经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两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改制。对非公司中小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后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无法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的,由企业股东会书面说明情况和承诺其债权债务由改制的公司承继后,可免予提交该文件。

  二十八、支持事业单位法人改制。对事业单位法人改制为企业法人的,允许依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直接后缀公司组织形式;允许使用经评估作价,并经政府授权部门确认的原事业单位法人(已依法注销)的净资产进行验资,并作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且可不受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企业在登记前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允许使用原事业单位法人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使用到有效期限届满。

  二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私营企业的,只要不重名,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行业用语;对不改变其投资人(经营者)和住所(经营场所)的,允许原相关前置许可证件使用到有效期届满。

  三十、放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的限制。允许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三十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允许3个(含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总数100人(含100人)以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积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帮助其核定不冠行政区划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地区(市、州)的、成员中含有1户或1户以上企业,积极帮助其办理“吉林”或“吉林省”名称;对出资总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成员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其冠“长春”或“长春市”名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