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对产权不明晰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申请人可凭租赁协议和相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出租人使用权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
二十、改变对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提交材料的审查方式。对住宅改商用的,只要申请人已取得前置审批,登记机关不再重复审查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相关材料;对不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只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二十一、允许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住所和生产场所分设。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其生产加工场所取得前置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在企业住所外(我市行政区域内)选择它处,作为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生产场所。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注明生产场所地点、“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在备案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经辖区工商所备案,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二十二、支持企业存续发展。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予以通过年检。
二十三、简化内资企业年检手续。内资企业年检免予审查其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只要其前置许可齐全、有效,企业分支机构年检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予以年检。
二十四、允许多点经营。对同一出资人在同一市场(超市、商场等)内租赁多个摊位经营的市场主体,只需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可依其申请增发多个营业执照副本。
二十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对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