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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2005年底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其股东以无明确的产权、产籍证明实物出资且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办理实物出资备案。

  十三、支持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增资。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30%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

  十四、扶持困难企业发展。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困难企业,可在申请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通过年检,不按违法行为处罚。

  十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延期出资;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在法定的时限内,可通过依法修改章程,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

  十六、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允许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十七、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者的条件。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中方股东。

  十八、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限制。设立从事文化经纪、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文化创意产业和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企业,经房产所有权人和承租企业同意,允许其住所在不可分割的同一间实行隔断分割、分别编号的办公场所内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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