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六、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使用“东北亚”、“北方”、“东北”、“长吉图”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核算中心”、“长春总部”、“长春基地”、“东北总部”、“东北亚总部”等字样;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吉林总部”、“吉林省总部”的名称核准。
七、支持内资企业核定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积极受理并帮助核定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八、全力支持大项目建设。允许大项目建设企业根据投资建设需要,先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核定“投资建设XX项目”,并根据企业申请核定限期。
九、支持我市汽车、轨道客车、农产品深加工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全力支持一汽集团300万辆整车、超500亿元产值轨道客车产业群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及其配套项目建设,为其提供最宽松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和最有力的保护;按照《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积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汽车、轨道客车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及其配套领域发展。
十、先行先试新的汽车销售模式。对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品牌乘用车销售资格、实行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统一售后服务、能够承担所售乘用车质量责任的公司,允许其吸纳其他汽车销售企业进店集中销售,试办“汽车超市”,以促进汽车销售,拓宽消费者选购渠道。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允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融资企业,以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数额折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