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和长吉一体化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的限制。对申请企业集团登记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下设2个控股子公司,即可登记为集团,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允许以股权出资方式,由投资人先注册若干子公司、再由股东以所持子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拟组建企业集团的,只要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且承诺自其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2个控股子公司设立的,母公司就可以先使用集团名称,在1年内完成2个控股子公司设立登记后,为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放宽企业名称中有关行业特征的限制。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3个(含3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核定不含行业特征内容表述的企业名称。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注册资本(出资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企业,积极帮助办理冠以“吉林省”、“吉林”字样的名称或在名称中间使用省名;在我市各开发区(园区)内的各类公司,允许其名称中使用“XX开发区(园区)”字样。
四、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特征表述的限制。允许企业使用“对XX贸易”、 “XX产品贸易”、“ XX商品销售”等突出XX贸易特征的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