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阳光办、市审改办关于统一规范区、县(市)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节选)
规范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我省各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依据确定。如需调整,请依照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第25号)逐级上报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调整。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9号)、《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函〔2009〕368号)、《关于深化我市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5号)予以清理规范。
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范围,严格按照《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9号)文件中“第一点”予以确定,具体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其中党委部门事项和政府内部审批不列入此次统一规范的范围。
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严格按照《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9号)文件中“第五点”确定,即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标准(依据《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5号)文件确定)。
(1)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上级明令取消的,一律取消。
(3)虽有设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4)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5)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能够处方决定的,予以取消。
(6)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由职能相同或的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