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掌握以下情况:棚户区改造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居民(住宅)、非住宅户数,建筑面积(有照户数、无照户数);棚户区地块内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以及下岗职工所占比例情况;改造区域内征得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
二、各城区、开发区将符合改造条件的项目向市棚改办申报改造计划,经实地踏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认。
三、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招商;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棚户区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后现状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