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工信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督促各设区市相对应的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落实目标任务。按照责任主体原则,由省工信委向各设区市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书,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书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按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在媒体上公告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设区市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当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落后产能企业退出情况进行监督,按月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
(五)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关闭企业和下岗职工的政策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好合规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债务处理、设备拆除费用及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等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要求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落实考核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依据。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用足用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作用,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