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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三、淘汰依据和标准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制定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具体标准。
  1.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2.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除外)。
  3.铜冶炼行业: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4.水泥行业: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5.造纸行业: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6.制革行业: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7.化纤行业: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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