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0〕23号 2010年7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信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决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前置审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一边淘汰落后产能,一边增加新的落后产能。
(二)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市场调节。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迫使落后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尽快退出市场。
(三)支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中改造重组。把淘汰落后与培植新的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提高优势资源集中度。
(四)坚持属地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实施,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淘汰落后产能的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根据工信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要求,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别是:炼钢100万吨,焦炭10万吨,铜冶炼3万吨,水泥161万吨,造纸4万吨,制革10万标张,化纤0.5万吨。上述淘汰目标任务须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目标任务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