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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行政处罚坚持有法可依、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

  (二)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

  (三)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四)其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二)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四)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

  (五)逾期未改正也不主动与中心沟通,反映单位情况的;

  (六)在本行业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

  第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

  (四)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且态度恶劣的;

  (五)逃避年检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经多次催告,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七)在本行业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有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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