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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有明确行为人;

  3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4属于辖区范围。

  (二)分别处理。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访案件处理;

  2不属于中心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

  (一)指派调查。立案后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

  6现场笔录;

  7其它证据。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应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可要求其回避。

  (四)告知。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拟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经行政执法人员请见证人见证或注明情况后,视其已履行告知程序。

  (五)陈述与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处理

  (一)处理决定。案件经复查,综合处罚建议、听证结果等材料对案件进行处理:

  1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2对不构成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做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

  4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退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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