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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新设立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

  (三)单位录用新职工30日内不为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

  (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比例、基数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

  (七)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九)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十)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十一)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所属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中心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程序,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条 立案

  (一)立案条件。中心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7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以下立案条件的应登记立案:

  1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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