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查处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中心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以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