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发布。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学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骨干力量。
(十二)统一补贴标准,对尚未就业城乡劳动力开展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创业培训、在岗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按全省统一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其它三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4元,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培训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采取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和资金拨付,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十四)扩大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实施规模。市财政逐步加大技能就业扶助的资金支持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的目标。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职业供求、劳动力价格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网络到乡、信息到村、服务到人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劳动力就近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提供方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认真抓好国家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