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城镇化发展,使之成为集中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各县(市)、区要借助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提高县城和中心镇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更好地发挥联结城乡、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
(五)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农村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六)强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入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建立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定向输出的劳务协作机制。把京、津等周边地区作为我市劳务输出的主要市场,扩大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面向主要劳务输入地市场需求,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检验、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劳务品牌。特别要围绕当前京津用工需求量大的家政、保安、物流等服务型产业,有针对性地培育劳务输出品牌。各县(市)、区力争在两年内培育出1个有自身特色和市场美誉度的省级劳务品牌和2个市级劳务品牌。扩大劳务输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组织向市内外、省内外输出劳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200元、境外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七)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返乡创业。各县(市)、区要为农村劳动力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农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对于有发展前景、增加就业、还贷及时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或给予二次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将其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快农村劳动力创业园区建设,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村庄整理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选址,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创业基地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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