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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民宗局关于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评选条件、范围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条件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2、自觉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3、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并做出显著成绩。4、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能适应当地或单位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成绩突出。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民族地区或单位开展拥军爱民、军民共建、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6、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特殊困难,保护各族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条件1、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已任,为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做出显著成绩。2、在改革开放中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带头致富并带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3、在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4、在帮助各族群众排扰解难,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5、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优异成绩。6、在其他方面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成绩突出,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深受各族群众爱戴。
  (三)表彰范围1、全市民族村(社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2、全市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3、全市从事民族工作的工作人员、城乡各族群众。
  五、评选程序表彰对象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逐级评选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注意向基层和广大农村群众倾斜,适当减少领导干部参选比例,确保各民族都有代表,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一)各县(市)区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工作,并负责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和推荐意见,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对推荐对象意见后上报。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及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于八月三十日前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市人事、民宗部门分别对推荐上来的对象进行审核,在本级新闻媒体公示七天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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