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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为:本市市区(不含襄阳区,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二、调整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
  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统称“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
  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每新学年开学时进行登记核定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于开学一个月内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异地就医的,其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四、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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