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自主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与部门重点工作相关的问题。公安、外事侨务、教育、农业、卫生、建设、城管、交通、气象、水利、民政、劳动保障、环保、物价、旅游、质监、房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直接涉及民生的部门,必须建立经常性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自主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发布本部门的重大信息。市政府部门自主新闻发布会必须事前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新闻发布会参照以上做法进行,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2009年12月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要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管理下,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对外发布新闻,接受中外媒体采访。
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媒体不得派记者参加,不得刊发相关报道。
三、完善制度,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新闻发言人1-2名,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为便于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应配备1名联络员。市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应选择了解全局工作、熟悉新闻宣传的领导干部担任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重点负责对市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地新闻发言人培训工作自行组织。
建立新闻发言人备案工作制度。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市直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县(市、区)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进行登记备案。各地、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进行调整的,须及时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健全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水平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应遵循“第一时间发布”、“谁处置,谁发布”、“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或部门在第一时间(特大突发事件1小时以内,重大突发事件2小时以内,新闻报道口径3小时以内)报告市委、市政府的同时,应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先以电话形式报告。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响应机制,规范新闻应急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骨干作用,发挥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公开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和传言。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一般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成立应急新闻中心的,由应急新闻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统一协调,坚持应急处置工作与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启动、同步实施、同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