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襄办发[2009]51号)
襄樊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档案局拟定的《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
襄樊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开始,为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依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档函〔1999〕10号)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交接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有关单位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移交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按原名称单列全宗进行保管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或其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进行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性质不变,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