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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时上报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时上报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府法办[2009]9号)及《关于印发年度依法行政报告框架示范本的函》(鄂府法办函[200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政府同意,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务必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将我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报告。
  “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的、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方式。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有措施、成效,也要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还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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