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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湖北省襄樊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湖北省襄樊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将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各地执行。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类活动聚集地作为防治重点,采取综合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各级政府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地质灾害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讲求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分阶段组织实施。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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