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青人口办发[2010]54号)
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委各处室、各单位:
为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和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仍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范围:
1.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文件;
2.普遍适用于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
3.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命令。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与阶段性工作相关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在定期清理范围内。内部工作制度、文件, 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不属于定期清理的范围。
二、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与上级部门、同级其他部门的规定是否一致;
4.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5.是否有利于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
6.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
三、定期清理步骤
1.自行清理阶段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本委各处室、各单位对本部门制定和正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行清理,提出关于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意见。
2.公示、上报阶段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前,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上一季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处室、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前将业务范围内正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意见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统一公示。
3.监督检查
市级将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侵权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对各区市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处室、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分别在全市考核和内部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