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六、后备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在改制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应依法缴纳,按地方所得比例,由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七、后备企业进入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应依法缴纳,地方所得部分,由实际受益的地方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八、后备企业改制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发生财产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各类“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挂牌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专项经费,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挂牌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申报材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3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后,给予企业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在“新三板”挂牌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十一、后备企业挂牌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二、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缴纳,挂牌成功后由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奖励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十三、支持后备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