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开发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调查踏勘。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当地政府(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核报批。
对确认申请水域滩涂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省和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批权限是县人民政府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是上级人民政府的,应逐级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登记造册、核发养殖证、公告。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表》报送到县政府批准。获得批准后,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登记表》,并以年为单位造册。然后,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水域滩涂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归档保存。
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保存,主要包括《申请书》、《审批表》、《登记表》和《公告》等。
6、《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
根据农业部《养殖证》发放有关规定,《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为:
(1)湖泊养殖10年;
(2)淡水池塘养殖10年;
(3)水库养殖8年。
7、《养殖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每年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加盖年检章,逾期不进行年度检验,《养殖证》自动作废。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渔业水域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水产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局、环保局、边防大队、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旅游局及各乡镇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