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通知
(青卫政发[2010]33号)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青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院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构建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市卫生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目标,以院务公开工作为抓手,通过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力度,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多便捷、细致的医疗卫生服务信息,达到方便群众就医、就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让服务对象满意的目的。
二、公开内容
按照卫生部“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要求,公开以下内容:
(一) 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院名称、等级、联系电话、网址等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技术和特殊临床检验项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重点专科的人员组成、承担的教学任务;门诊、住院人均次费用,病床使用率、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等;以上岗佩戴名牌的形式公开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任职部门、姓名、职务、职称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身份等其他信息。
(二)医疗机构环境.包括医疗机构位置及周边的交通;医疗机构内交通线路及导诊路标提示,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室布局,紧急情况应急避难的疏散通道等。
(三)行风廉政建设.包括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病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四)医疗服务信息.包括临床、医技科室名称、服务内容等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专科、专业门诊、专科特色;医疗机构服务时间;门诊、急诊、住院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流程;预约挂号方式、门诊诊疗项目;特殊人群优先措施;门诊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特需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服务对象等。
(五)特殊服务告知.包括有完善的病情告知制度;能够有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进行病情告知;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诊疗服务的流程、费用及有关事宜;向患者告知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及报告等有关服务内容;向患者告知辅助检查前的注意事项;提供病历复印的服务流程和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程序等。
(六)服务价格及收费.包括为患者提供收费查询服务;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费用查询、住院费用查询等。
三、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