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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国土、环保、地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3、各类证书、证明。申报人员应提供个人综述材料中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著作、论文、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等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4、年度考核材料。申报人员属受聘在海南省内工作的流动人员,应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业绩考核结果应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5、照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五、材料审核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申报监督和预审工作。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对申报人员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单位人事部门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式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2、申报材料的受理和核准工作由我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六、申报委托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函;在我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

  七、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琼财非税[2008]26号)标准执行,标准为:高级职称320元/人,中级职称210元/人,初级职称80元/人。评审费由申报个人支付。

  九、评审材料报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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