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
(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