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查处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负责将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运用技术手段对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省财政厅: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
省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监察厅: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察;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案件线索,提供相关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依法查处其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虚假注册企业。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我省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要求,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意见;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的修订意见;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研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修订意见。
省法院: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我省各级法院在涉税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