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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规范发票种类,提高防伪技术含量,增强发票印制防伪性能;扩大机具发票使用范围,压缩手工版发票使用范围,适时推行税控发票;加大发票交叉稽核力度。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七)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发票违法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的发票违法案件线索,经查实后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进行奖励。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并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打击成效等情况。

  省公安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于8、9、10月组织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百日决战”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省法院、检察院等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省通信管理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省国税局、地税局: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研究制订、提交普通发票凭证等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省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配合省通信管理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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