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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
(豫政〔2010〕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势头,规范发票使用秩序,净化税收环境,经省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突出,不仅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还与制售假文凭、假证照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我省对外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对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

  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副省长秦玉海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詹洪方、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志中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法院、检察院、通信管理局、监察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审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军区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省辖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进行打击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日常工作,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志中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省辖市政府要成立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相关打击整治工作。

  三、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遏制发票违法犯罪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广泛收集制售假发票线索,摸清源头和渠道,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全力摧毁制假售假窝点、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全省案件移送程序,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实行查税与查票相结合,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严厉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格票据审核,加大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票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票据虚列成本、报销的责任人,按贪污、侵吞国家资产惩处。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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